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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召开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来源:市总工会办公室 编辑:市总工会办公室 浏览:  次 发布日期:2017-12-13

临沂市总工会文件

临会发〔2016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召开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二、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代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三、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选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四、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职工代表人数较多的可以按选区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职工代表的选举。

六、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或企业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

七、工会应当按照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负责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程序、人员构成比例等进行审核,并将职工代表名单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八、需要通过职代会讨论表决事项的相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团(组)长组织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的意见。

九、在召开职代会前,企业工会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一级工会应当予以指导;职代会闭会后,应当在七日内将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十、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议主持人必须向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和上次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十一、推荐劳动模范等先进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董(监)事人选等应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及事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等重大决策须提交职代会审议。

十二、职代会选举及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

十三、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十四、依法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

十五、职代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公示。职代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

十六、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临沂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410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