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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救助

临沂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救助制度

来源:市总工会办公室 编辑: 浏览:  次 发布日期:2013-03-27

一、救助范围 :临沂市市直困难职工(含农民工),在生活救助、就医、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工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遇到的临时性特别困难。

二、救助对象认定:

1、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者;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难以维持者;家庭遭受天灾人祸,有危重或长期病人,医疗费得不到报销或报销部分后欠债5000元以上,且又无力偿还者。

2、因特殊原因及突发事件引发职工群体性生活困难,影响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指示,需要给予特别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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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委、市政府安排临时需要特别救助的人员。

三、申请程序: 

1、日常应急救助。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工会审验,报主管部门或行业工会审核把关,市帮扶中心调查核实,提出救助意见,由中心主任签报分管主席。一千元以下由分管主席签批;一千元以上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后,由分管主席签批。救助金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同时将受助职工名单录入困难职工档案。

2、特别时间集中救助(重要节假日、助学等)。由企事业单位工会或系统工会,按照市总安排部署,确定困难职工救助名单,报帮扶中心。经调查复核后,录入困难职工档案,按照救助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资金数额发放。

3、如实填写救助申请单,并出示特困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其他意外伤害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

4、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受助人须在收款人处签名,受助人无法签名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受委托人领取帮扶资金时需出示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救助标准和原则

中心救助标准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按500元—6000元的数额实施救助。同一家庭、同一致贫原因同一年度资助一次的原则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