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全面提高劳模待遇 - 上级要闻 - 工会新闻 - 郯城工会
沂蒙职工的网上家园--临沂市总工会欢迎您!

上级要闻

我省出台政策全面提高劳模待遇

来源:山东工会网 编辑: 浏览:  次 发布日期:2014-08-18

    近日,省政府出台意见决定,从今年起,进一步提高全省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省劳模和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翻一番,农民劳模有了荣誉津贴,获得同等英模荣誉的军队退役士兵和转业干部享有同等劳模待遇。
    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并扩大享受范围。我省提出,从2014年起,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80元;1979年以前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省财政每年安排省部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同时省总工会每年再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
    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积极创造条件,为城乡居民劳模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参保问题。
    进一步提高企业劳模养老保障水平。对目前在职在岗的省部级以上企业劳模和今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企业劳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或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已经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和160元。
    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确保省部级以上劳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年满60周岁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生活困难的劳模患者,由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应重点保障省部级以上劳模。
    合理解决劳模就业地落户问题。省部级以上外来务工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相关政策的子女,有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愿望的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并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就业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积极做好劳模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劳模失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帮助就业。省部级以上劳模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但未参加失业保险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劳模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个人原因不愿再就业的,不予补助。
    积极开展其他关心关爱劳模活动。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劳模进行休养和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活动组织部门和劳模所在单位支付。劳模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另悉,省总工会日前制定下发了劳模疗休养管理办法,对劳模休养工作进行规范,并加大了组织省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力度,从2014年起,每年组织500名省级劳动模范进行疗休养,最大限度惠及广大劳模特别是生产一线劳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