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工会法律援助
二、办理依据
(一)《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第四条:“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二)《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第八条:“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1、劳动争议案件;2、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3、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4、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5、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窗口。
四、办理条件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与劳动权益关联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各级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大案件。
五、申请材料
(一)职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工会或者街道、镇、工业园区等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3、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4、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二)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所在单位上级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2、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3、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法律咨询不收费;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人不收费;
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人,按照《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3号)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另行协商,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729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