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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特困职工证》办理及年检服务指南

来源:市总工会办公室 编辑:市总工会办公室 浏览:  次 发布日期:2017-09-30


一、事项名称


《特困职工证》办理及年检


二、办理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工保字〔2016〕2号,“一、通过建档立卡,对困职工进行精准识别,了解困难状况,分析致困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进行考核问效。”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意见》(鲁会〔2016〕26号),“三、一是精准识别。要全面摸底排查困难职工群体基本情况,规范精准识别的标准、程序、方法,健全完善困难职工档案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建档立卡的真实性、准确性。”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职工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办字〔2006〕78号),“二、《特困职工证》的申报、审批和管理,《特困职工证》是特困职工享受特殊照顾政策的唯一证件,有效期三年,每年审核一次。年审期间,对新增特困职工按规定程序同时办证。在有效期内,每年通过审核的,继续享受特殊照顾政策;有效期届满,凡经核查后仍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会服务窗口。


四、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特困职工”是指在各类困难职工中特别困难者。

1、职工因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难以维持者。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得不到报销或因自负医疗费重大而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五、办理条件及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需填写《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格》及特困职工花名册。

2、需办理特困职工证的职工名单,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或劳资部门依据特困职工认定标准共同研究提出,通过召开职工代表会议或张榜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送市、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3、市直各系统需报送《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格》(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系统工会一份,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困难证明材料、公示报告和特困职工花名册;各县区只需向市帮扶中心报送特困职工花名册,《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格》及其他材料由本县区留存。

4、市直单位证件、编码由市帮扶中心统一办理,并负责电子档案录入;各县区工会根据具体人数统一申领《特困职工证》,自行编号后,到市总工会盖章。各县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录入本辖区的困难职工电子档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按程序办理。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9—810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