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和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
二、服务内容
1、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意见、建议和要求。
2、为职工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满足职工群众的正当合理要求。
3、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三、服务程序
1、凡信访反映的问题即时答复处理的,应记录备查。
2、对事实清楚需协调处理的事项,转市总有关职能部室办理后予以回复。有关职能部室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办结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中心”备案。
3、对应当由下级工会负责办理的事项,由“中心”交有关工会办理并在30日内答复。因特殊情况在30日内确难办结的,应向信访人说明,但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4、“中心”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及时催办,每次催办均应记录。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拖延不办、不反馈、多次催办而未办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5、对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者应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6、对信访反映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市总主要领导反映,予以妥善处理。